《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及纠纷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及纠纷处理》
出版时间:2012-11
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
作者:李闫岩,吴访非,孟庆鹏 编著
页数:91
字数:11900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及纠纷处理》前言[E]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和建设快速发展,城镇化快速推进,土木工程项目和城市建设方兴未艾,出现了一些在世界上有影响的重大工程和特色项目,包括国家体育场(鸟巢)、国家体育馆、国家游泳馆(水立方)等,这些工程中蕴含着许多独创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这些项目涉及的工程技术与管理工作从不同角度反映了我们建设中的创新成果,能够为类似工程提供极具价值的借鉴和启发,十分值得总结发扬。同时,我国目前大规模和遍地开花的建设行为也确实需要科学的引导、技术的支撑、规范的管理、安全的保障和专业人才的支持。随着现代建筑技术和工程管理组织方式的发展,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普及建筑知识、施工技术,实现工程项目规范化、专业化管理,是我国建设领域管理现代化、科学化的基本保证。只有依据并普及这种管理理念,才能在建设工作中形成一个强大稳定的生产力系统。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我们所面临的基础的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专业信息和工作共享共识,需要专业技能人员的协作,要将工程建设中大量孤立、分散、无序的信息和资料,通过具体的专业工作人员进行科学规范整理,对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等各阶段的声、像、图、文、数据等不同类型、不同格式的工程信息进行一体化的管理,要满足项目业主、管理部门、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检部门等相关工程建设单位的需要,要使相关单位组成一个信息共享协同工作的有机整体。 本套建设工程施工技术与管理丛书主要目的是要从最基本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入手,以科学普及的角度组织写作,而面向整个行业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是提高整个建设行业人员科学素质的重要途径和方式。面向整个城市建设和工程建设领域写一套技术性的科普书籍,也是我们的一个尝试。同时,我们力图给建筑类图书出版和供给一个新的增长点。应该看到,从科学社会学的角度看,科学普及是一种广泛的社会现象,也是专业技术和行业建设对文明发展的贡献。建筑技术领域的科学普及的主要特点就体现在自然与人、科学与社会的交叉点上:自然科学建筑工程与技术与生活于人工改良环境中的人类社会的相互作用生成了我们应知应会的科学普及,而科技与社会又作为一种科学普及的“土壤”,哺育着它的生长。实际上,了解建设工程施工技术与管理不仅仅是工程建设参与者的专业需求,也是要了解建设活动和建设成果的非专业人士的需求!因此,科学普及是一种社会教育,它具有社会性、群众性和持续性特点,还有在潜移默化中传播的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学精神。 本丛书由沈阳建筑大学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刘亚臣博士提议、策划,并任编委会主任委员。丛书编委会由来自沈阳建筑大学、辽宁省各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企业界以及行业注册资格管理和继续教育部门的专业人士组成,他们参与了写作讨论、审稿和修改工作。丛书写作中借鉴了已有成果、文件和技术,在此表示感谢,对书中的疏漏和不足,欢迎批评指正。 丛书编委会2012年6月沈阳建筑大学 建设工程施工技术与管理丛书 编委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及纠纷处理》内容概要[E]
本书是建设工程施工技术与管理丛书之一。本书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履行、终止为线索,全面阐述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基础理论和常见纠纷的处理。全书共分为6章,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概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本书可供建设工程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阅读使用,也可供高等院校相关专业师生参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及纠纷处理》书籍目录[E]
第1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概述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及特点
1.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
1.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
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依据
1.2.1建设领域的基本法律
1.2.2行政法规
1.2.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规章
1.2.4地方法规规章
1.2.5司法解释
1.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意义
1.3.1有利于培育和完善建筑市场
1.3.2有利于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利
1.3.3有利于建设监理制度的推行和完善
1.3.4有利于提高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
第2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基本构成
2.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2.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
2.2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2.2.1FIDIC合同条件的特点和作用
2.2.2FIDIC施工合同条件
2.2.3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应用
2.2.4FIDIC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第3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
3.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
3.1.1合同订立一般程序——要约与承诺
3.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招标投标
3.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形式与审查备案
3.2.1合同的一般形式
3.2.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审查
3.2.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
3.3施工合同签订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3.3.1缔约过失责任的界定及构成条件
3.3.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缔约过失的情形
3.3.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3.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3.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要件
3.4.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
3.4.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可变更或可撤销
3.4.4“黑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第4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
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挂靠与租赁经营
4.1.1关于挂靠的相关法律问题
4.1.2关于租赁经营的相关法律问题
4.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转包与分包
4.2.1关于转包的相关法律问题
4.2.2关于分包的相关法律问题
4.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签证
4.3.1关于变更签证的认定
4.3.2关于工程量的认定
4.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与垫资
4.4.1关于垫资的认定
4.4.2施工单位垫资风险的规避
4.4.3关于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认定
4.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
4.5.1发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
4.5.2承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
4.5.3需要严格履行合同解除程序
4.5.4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4.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金条款的适用
4.6.1违约金责任适用的条件
4.6.2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处理规范
4.6.3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确定规范
4.6.4违约金责任与解除合同的关系
第5章建设施工合同的终止
5.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5.1.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及程序
5.1.2建设工程验收移交的法律风险
5.1.3建设工程竣工日期的确定
5.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结算
5.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计价标准与计价方法
5.2.2关于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的纠纷
5.2.3关于工程量的争议
5.2.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不予答复的处理
5.2.5关于工程造价鉴定的争议处理
5.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质量保修
5.3.1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概念
5.3.2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5.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与索赔
5.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
5.4.2建筑工程施工索赔
5.4.3反索赔
第6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
6.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概念及常见纠纷
6.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概念
6.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6.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常见纠纷
6.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决途径
6.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协商解决
6.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调解解决
6.2.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仲裁解决
6.2.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解决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及纠纷处理》章节摘录[E]
版权页:
第3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 3.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 3.1.1 合同订立一般程序——要约与承诺 3.1.1.1 要约 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1)概念和构成条件 要约,是指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此,要区分好同样为意思表示的要约邀请,所谓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又称要约引诱,对双方当事人均无法律约束力。要约却不同,要约一旦发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要约人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限制、变更、扩张要约内容;受要约人若想承诺,则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有效期限内做出答复。如何判断该意思表示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从以下几点把握,即要约构成具备的条件:①要约内容具体、确定,要约内容决定未来合同的内容,要约人所发要约的内容必须使受要约人足以了解将来可能成立合同的必要条款;②表明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即以订立合同为主观目的。 (2)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 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的生效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采取的取消要约行为称之为“要约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要先于要约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承诺之前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称之为“要约撤销”,撤销要约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但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明示要约不可撤以及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该要约不可撤而为合同履行作准备工作的要约为不可撤销的要约。 要约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当事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③承诺期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3.1.1.2 承诺 (1)概念和构成条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项意思表示构成承诺应具备以下条件:①由受要约人做出;②对要约的肯定答复即与要约内容一致;③须在规定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为新要约,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表示有效;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通常情形能及时到达,却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迟到,该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表示拒绝。 (2)承诺的生效、撤回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书面、口头、数据电文均可。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 承诺不存在撤销问题,但同要约一样可以撤回。受要约人可以在承诺到达之前或同时将撤回承诺通知送达要约人,使该承诺被撤回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3.1.1.3 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其规定。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或附生效期限的,条件成就或期限界至时合同生效。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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